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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8********,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镇**路**号**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2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罗甸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杨某甲于2006年8月3日因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5日因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8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罗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洪某甲,曾用名洪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罗甸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洪某甲于2006年1月20日因敲诈勒索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17日吸食毒品被罗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5日吸食毒品被罗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某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2********,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罗甸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罗甸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罗甸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5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罗甸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罗甸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洪某甲、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洪某甲在罗甸县**镇**等地多次以购买东西为掩护趁店主不注意或店主不在店内时秘密窃取店内财物,杨某甲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936.64元(币种下同),黄某甲共盗窃财物价值12060.44元,洪某甲共盗窃财物价值2230.2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窜至罗甸县龙坪镇人民街黄某丙家经营的“金素便利店”**部内,盗走一条贵烟(盛世)香烟、一条贵烟(硬小国酒香)香烟、一条贵烟(硬高遵)香烟,被盗总价值1314.4元。

2、2019年11月26日17时0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到罗甸县龙坪镇安邦华城小区售楼部门口陈某某家经营的“丰顺超市”**部内,盗走一条贵烟(福)香烟、二条中华(硬)香烟、二条贵烟(硬高遵)香烟,被盗总价值1653.6元。

3、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洪某甲窜至罗甸县龙坪镇明珠商贸城孟某某家经营的“仟惠食品店”**部内,盗走一条贵烟(硬高遵)香烟,被盗价值233.2元。

4、2019年12月0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洪某甲窜至罗甸县龙坪镇布洼小区王某某家经营的“惠民便利店”**部内,盗走一条贵烟(福)香烟,被盗价值424元。

5、2019年12月0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杨某甲再次到王某某家经营的“惠民便利店”**部内,盗走一条贵烟(福)香烟、一条贵烟(硬高遵)香烟,被盗总价值657.2元。

6、2019年12月19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独自一人窜至罗甸县龙坪镇永龙玉石城小区11栋楼下赵某甲家经营的“**食品批发部”店内,盗走一条贵烟(盛世)香烟、一条中华(硬)香烟,被盗总价值1102.4元。

7、2020年01月0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窜至罗甸县逢亭镇逢亭小学对面赵某乙家经营的“福多多超市”**部内,盗走一条贵烟(福)香烟,被盗价值424元。

8、2020年0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洪某甲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窜至罗甸县逢亭镇床井村一组王某甲家一楼经营的**部内,盗走一条中华(硬)香烟,被盗价值381.6元。

9、2020年01月0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洪某甲窜至罗甸县龙坪镇未来城小区**家经营的“万前便利店”**部内,盗走4包中华(软)香烟、4包中华(硬)香烟,被盗总价值385.84元。

10、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独自窜至罗甸县龙坪镇板庚村黄某某家一楼门面内,趁四下无人之机,将黄某某放在门面内一椅子上的一部黑色vivo牌X21i手机盗走,后黄某甲将黄某某微信内的358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经鉴定,被盗的vivo牌X21i手机价值1247元。

1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窜至罗甸县龙坪镇商业街张某某家经营的“东方韵”**部内,盗走一条贵烟(硬高遵)香烟,被盗价值233.2元。

12、2019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窜至罗甸县人民医院对面黄某某经营的“大兴隆便利店”内,盗走一条中华(硬)香烟,被盗价值381.6元。

13、2020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罗甸县沫阳镇罗牙村罗某某家经营的**部内,盗走一条贵烟(福)香烟,被盗价值人民币424元。

14、2019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洪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罗甸县沫阳镇访里村陆某某家经营的**部内,盗走一条中华(硬),一条贵烟(福),被盗总价值人民币8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贵州省卷烟统一批发价格目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丙、赵某甲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罗价认字[202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3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洪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为吸毒而盗窃、多次盗窃、有盗窃前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为吸毒而盗窃、多次盗窃、有盗窃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甲为吸毒而盗窃、多次盗窃、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昌元

2020年5月15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 光盘3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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