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德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现住绥德县**小区。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KG1***(辽DJ***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4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4时30分行驶至242国道802KM+750M处(绥德县田庄镇海洼沟村路段)时,因其占道行驶,与相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晋ME3***(晋MH***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现民事已调解处理,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民事已调解处理,已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限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铭
检察官助理 王玲玲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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