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泉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社区**,住礼泉县****村5组,农民。2008年11月10日被礼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2月10日批准于2020年12月11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将从吕某甲处购买的一包约0.05克海洛因,在礼泉县赵镇石鼓东村出售给吸毒人员吕某乙,获赃款100元,用于个人花费。

2、202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从吕某甲处购买了一包约0.05克海洛因,自己吸食了一部分后将剩余的约0.02克海洛因在礼泉县赵镇卫生院后墙处出售给吸毒人员吕某乙,获得两包芙蓉王牌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吕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叶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雄                                               检察官助理 陶妍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活页材料一页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