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贵定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贵定县**街道**村**坪**号附**号,现住贵州省独山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都匀人,户籍地址贵州省都匀市**乡**村**组,住贵州省独山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平塘人,户籍地址贵州省平塘县**乡**村**组**号,住贵州省独山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蒙某某、石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蒙某某、石某某、陆某某共同预谋盗窃报废汽车厂轮胎,同日晚19时三人携带千斤顶、螺丝套筒窜至独山县**镇**厂门口,将五辆待报废车辆的十二个车轮盗走,第二日三人将所盗窃得的十二个轮胎卖给独山县**镇“**有限公司”,销赃得款651元。除去车油费,每人得款160元。经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2个车轮总价值为30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石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石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为保护我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文渊
检察官助理 金胜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石某某、陆某某取保候审于独山县**镇**宿舍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公诉书1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套筒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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