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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县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程某某,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109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村,2019年7月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5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2月2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J****小型轿车,沿濮阳县***道由**向**至**路口北10米时,被告人程某某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到案证明、查获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判决书等;

2.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辛付山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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