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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从2019年3月7日开始通过向有些退伍军人收购一些军服,并存放在自己经营的位于霞山区文霞路31号的雨康劳保用品经营部进行销售。2020年11月19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武装部在配合协同东莞公安分局办案时,在雨康劳保用品经营部扣押了一批涉军服装。经军需能源质量监督总站广州质量监督站鉴定,所扣押的07式编织外腰带(灰色11条)、07式内腰带(黑色107条、白色66条)、17式编织内腰带(灰色16条)、07式无袖圆领衫(白色29件)、陆短袖体能训练服(上衣43件)、林地迷彩作训服5套、海洋迷彩作训服13套(迷彩服12套、迷彩大衣1件)、07式作训鞋53双为军服;作训帽(海军迷彩帽40顶:蓝色8顶、黑色18顶、白色8顶、白色大圆帽6顶;陆军迷彩帽30顶(陆军迷彩大圆帽20顶)、01B寒区生活携行具6件(军用背囊3个、被装袋3个)为军服仿制品;海军圆领体能服上衣48件、陆军圆领体能服上衣43件、海军圆领体能服裤子163件、海军圆领针织T恤19件、海军圆领内衣29件(黑色)、特种部队圆领内衣28件、07式编织外腰带(黑色23条)为其他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黄某某被扣押的涉军服装;

书证:霞山区武装部出具的《函》、军需能源质量监督总站广州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关于涉军物资鉴定意见的函》、黄某某与熊某某的聊天记录、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同案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涉军物资鉴定意见清单;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侦查机关现场所查获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数量不多,情节轻微,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静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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