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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涧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8********,**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清涧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凌晨一点半左右,王某某从清涧县阳光小区家中出发,到达事先踩好点的霍某某家院内,将院内停放的红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推走,推到阳光小区附近小卖部旁丁字路口时,由于上坡路陡,其又返回自己家中开来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将所盗三轮摩托车拉到平路之后,将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和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开回自己居住的阳光小区院内,并用旧被套、纸箱将所盗三轮摩托车进行掩盖,该三轮摩托车现以返还给霍某某。

2020年5月29日经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字【2020】1号文件,对被盗三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四千三百二十元整(4320.00)。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和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三轮摩托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呼瑞峰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清涧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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