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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4041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保安,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22时3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京BZ****未载客的营运出租车沿本市范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炬街路口西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鉴定:罗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4.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孔川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联系电话1391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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