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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五华县******2020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从江门市江海区**工业区***电子有限公司门口盗走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评估价值人民币1980元)。同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在江门市江海区***网吧上网时,见被害人林某某正在睡觉,遂盗走其放在桌面的一台VIVO牌手机(评估价值人民币1530元)。同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去到江门市江海区龙溪路***号******,盗走一辆速锋龙牌电动车(评估价值人民币1780元)。

2020年11月4日19时许,民警在江门江海区高新区龙溪路***号巡逻时抓获被告人苏某某。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动车、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晓颖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五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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