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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寿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3********053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1时42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鲁B9BG81(临)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寿县秦源加气站右转进入加气站时与同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陕DZE778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永公交认字[2020]第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猛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西安市临潼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层**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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