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村**号,现住榆阳区**小区**11号楼**单元**室,打工。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榆阳区人民法院后大院诉讼接待区内趁被害人高某某进入审判庭参加诉讼代理期间,将被害人高某放于椅子上的黑色女士提包内现金5万元盗取后离开现场,后将所窃取的5万元人民币放于自己驾驶的陕K*********小轿车后备箱。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交回被盗现金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现金五万元;
2.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静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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