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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山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00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区**镇***,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区**镇***附近。系榆林市******员工。2020年2月28日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500元。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陕K*****白色小型轿车沿横山区二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横山区魏强民生小区大门前将进入该小区的车辆阻挡被群众报警。随后,侯某某来到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西沙派出所,该局民警赶到西沙派出所对侯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时该侯拒绝配合,后民警对侯某某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

2020年2月28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3.7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瑞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高慧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电子案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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