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入职深圳市**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后被分配到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办事处的**物流分拨中心上班,其负责将运送带上的包裹贴有快递单号的一面翻向上。2020年8月5日,郑某某在分拣包裹的过程中,将装有华为牌二手手机的包裹徒手拆开后把里面的手机装进自己的裤脚,下班后带离现场。2020年8月6日和8月14日,郑某某用上述手段盗得华为牌和苹果牌二手手机各一部。郑某某将其盗得的上述三部二手手机(均无法估价)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同事黄某某。事后,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揭阳第一分公司赔偿了三名收件人合共人民币5947元。2020年9月2日,身在深圳市的郑某某应同事胡某甲的要求回到揭阳市配合警方调查,随后,郑某某在揭阳市被民警带走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订单运单详情、业务承揽协议等其他材料;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的复函;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三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潮
检察官助理 洪婕芳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