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志丹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让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靖边县人民路******,无业,2006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9日被永坪分局上网追逃,2021年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让某某以每月12000元工资受雇于韩某某(已判决)和李某某(已判决)。2020年5月4日,韩某某与同某某(信息不详)联系好污油后,指使李某某和被告人让某某驾驶车前牌陕******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后牌及放大号陕******挂沃德利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志丹县旦八*****装满污油,从志丹北上高速,将污油卖到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此趟运费6000元。
2020年5月6日,韩某某与同某某联系好污油后,指使李某某和被告人让某某驾驶陕******红色半挂水泥罐车在志丹县旦八*****装满污油,从志丹北上高速,将污油卖到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此趟运费6000元。
2020年5月13日,韩某某联系一个名为“四某”的人(信息不详),由“四某”联系好原油后,韩某某指使李某某和被告人让某某驾驶陕******红色半挂水泥罐车在志丹县旦八*****装满原油,从志丹北上高速,将原油卖到宁夏盐池县宁鲁石化有限公司,以每吨2550元的价格,得赃款54000元。
2020年5月14日,韩某某与同某某联系好污油后,指使李某某和被告人让某某驾驶陕******红色半挂水泥罐车在志丹县旦八*****装满污油,从志丹北上高速,将污油卖到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此趟运费6000元。
2020年5月15日,韩某某与同某某联系好污油后,指使李某某和被告人让某某驾驶陕******红色半挂水泥罐车在志丹县旦八*****装满污油,从志丹北上高速,将污油卖到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此趟运费6000元。
2020年5月16日,韩某某联系好“四某”后,指使被告人让某某驾驶陕******红色半挂水泥罐车在志丹县旦八*****装满原油,李某某在志丹县刘坪高速路口等车准备上高速,当车行驶到志丹县顺宁镇纸坊社区杨庄村公路时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民警查获。经对该车内的原油进行卸油计量,重量为46.8吨,皮重15.96吨,含水油重30.84吨,纯油24吨。经延安市宝塔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查获纯原油24吨价值人民币34795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予以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让某某伙同韩某某、李某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多次从事污油、原油收购及销售的非法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总数额达1127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让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志丹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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