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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川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2**********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住延川县**乡鲍家河农民。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小型普通客车,由延安市蟠龙镇庄子沟驶往延川县**乡鲍家河村方向途中,行至鲍家河村测速卡口公路处时,与相对方向马利驾驶的陕******(陕*****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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