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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谷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号,住神木市**镇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3时50分,刘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K****4大众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新区黄河路中石油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的血样进行血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06.9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暂不收押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当事人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资格、车辆信息查询。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刘某某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

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王琳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电光盘壹张;

3.起诉书拾壹份,量刑建议书柒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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