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英德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浛洸镇**路,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浛洸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RZ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英德市大湾镇某渔村往大湾街方向行驶。李某某行驶至英德市大湾镇大湾至英建河边街路段19号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梁某某发生刮撞,造成梁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后卧床治疗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及胸部肋骨骨折,经长期卧床治疗后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颅脑损伤为主要作用,建议损伤参与度为61%-90%。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处理,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Z6***小型轿车等;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 唐嘉妮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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