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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川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男性,196***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301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宜川县渭清路**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20分,被告人李**酒后驾驶无牌“宗申”型二轮摩托车由宜川县壶口镇羊家庄村向宜川县壶口镇高柏村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延壶路96KM+800M处时,与薛**停放于路边的陕A0****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李**受伤及车辆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6月24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41mg/100ml。

2020年07月08日,经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事故责任:李**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薛**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构成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宜川县法院 

检  察  官 韩朝霞

                                               检察官助理 安静茹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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