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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00000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号。2009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2月6日因抢劫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25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2月26日因发热原因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月28日再次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3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白某某乘坐火车从浙江务工返回安顺,在途经幺铺镇新冠肺炎防控检测卡点时,因发热症状被送至安顺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当晚白某某趁机从医院逃离。

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窜至安顺市西某某中华东路,见被害人唐某某开设的洪顺便利店(雅堂小超)卷帘门未上锁,遂用竹竿将铺面卷闸门撬开进入店铺,并在店铺收银台处盗窃得人民币现金1033元及香烟、饮料等物品。随后,白某某又窜至店铺二楼继续盗窃物品,被在店铺二楼休息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现,唐某某趁黑逃离店铺,跑到店铺对面的东关派出所报警。

随后,被害人带领公安人员赶往现场,在途中发现正欲逃离的被告人白某某,公安人员遂上前追缉围捕白某某。期间,白某某相继采取投掷饮料瓶、挥舞竹竿等方式抗拒抓捕,公安人员通过鸣枪示警的方式才得以将被告人白某某抓获归案,后在白某某处查获赃款1033元及6包被盗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医院医务科登记册、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万某、张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视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渝军

检察员:吴学冬

2020331 





附:1.被告人白维平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合计95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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