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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小名黄**男,200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2200111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9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期限从2018年6月12日起算;于2020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害人乔某某独自在安顺市平坝区**街道**KTV包房唱歌时,认识了作为服务员的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看见乔某某一个人喝酒似乎心情不好,便主动关心询问并与其喝酒聊天,两瓶洋酒后乔某某开始意识不清,黄某某将喝醉酒的乔某某带至平坝区**坝的一家烤鱼店内吃宵夜,期间乔某某曾当着黄某某的面输入手机密码支付钱,黄某某趁机记住了支付密码,后趁着乔某某摔倒手机滑落之际,黄某某将乔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偷偷捡起装进自己口袋后离开,之后黄某某多次将乔某某手机微信及支付宝里的钱转给自己,并以乔某某的名义向其家人借款,共转账并消费15903.5元钱,后黄某某以700元钱的价钱将该部手机卖至安顺市地下商场一名不认识的路人。经安顺市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有户籍证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零售单、情报信息研判、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

量刑情节证据有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两年内三次盗窃,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七一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9月25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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