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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42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住安徽省蚌埠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1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皖******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固镇县**镇养老院附近与吕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驶离现场,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在X025县道**镇**村路段自东向西行驶时,被五河县公安局浍南派出所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证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证人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卜胜军

                                         谢园园

                              2021年1月25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蚌埠市**区**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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