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铁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某市紫阳县,住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娄某某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紫阳县**镇**村与**村交界的河道(小地名:**)非法电鱼被当场发现。经称重计算,渔获物共计29尾0.12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有立案决定书,现场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通告》;证人张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某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宋利军
检察官助理:牛 敏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1册,光盘3张,补充证据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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