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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性别:**,**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31974********,**文化,户籍所在地是陕西省子长市**镇**小区**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村,无业,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子长市热寺湾乡楼沟村路边爬到一电线杆的中间架子上,将一台S9-M-20KVA变压器从架子上用手推下架子,将变压器推到提前放在架子下面的三轮后兜子里,后驾驶三轮回到延川县永坪镇的河滩,用三轮工具箱里面的扳手将变压器外壳打开,将里面的铜线全部抽出来后将变压器的外壳扔进河里,铜线给收废品的人卖的1200多元,经子长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的价值为12000元。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延川县**乡**村**处,将受害人呼某某放在地上的一台异步牌三相异步电动机用钳子将电线拧开,把电动机装到袋子里面放在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带回家,后将电动机卖给收废品的人,卖的三十多元。经子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异步牌三相电动机YE2112M的价值为70元。

3.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同刘某某(在逃)某某(在逃)三人在延安相遇,到了晚上,三人来到延安宝塔区**村,在受害人杨某某家门口将停放的机动三轮车推出去,后三人将三轮骑回延川永坪镇**村李某某家,2019年4月5日,子长油矿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家院子将三轮摩托查货并扣押,经子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机动三轮价值108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同案被告人的供述6、被告人的供述7、价格鉴定结论书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9、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为22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怀

                                               检察官助理 宜瑛瑛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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