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城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38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0时28分,被告人唐**饮酒后驾驶陕A***76号雷克萨斯小型轿车,沿沣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6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剑
检察官助理 焦春凤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唐**在家候审(电话132********);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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