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同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同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同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同某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梁俊棚,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同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用自己的手机号13890183148注册“爱加速VPN”。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仍然用“爱加速VPN”账号登录“国美金融”服务器,为服务器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被害人马某某用手机扫描“国美金融”二维码,进行投资理财,导致马某某1245576元被骗的严重后果。同某市公安局网络安保大队,对被害人提供的“国美金融”二维码进行解析,得到服务器IP。经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对“国美金融”服务器IP鉴定:被告人张某的“爱加速VPN”注册账号13890183148与“国美金融”服务器有大量VPN远程桌面连接登录日志数据。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从老挝入境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优盘等;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银行资金明细查询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使得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仁增昂毛
检察官助理:卡着才让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押羁押于同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