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已判决)与牛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离婚后,何某某与牛某甲因共有房屋分割问题发生纠纷,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何某某对牛某甲不满,一直想报复牛某甲,并将其想法告诉了男朋友王某某。2020年7月初,何某某与王某某联系了明某某(已判决)、苟某某(已判决)等人,雇请明某某、苟某某等人对牛某甲进行报复,并支付给明某某、苟某某等人每人1000元定金。随后,王某某、明某某等人到南充市高坪区**路**段**号**栋**单元**号牛某甲与被害人牛某乙(牛某甲与牛某乙系父女关系)居住的房屋进行踩点,但未见到牛某甲。2020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邀约明某某、苟某某等人再次来到高坪区**路**段**号**栋**单元**号房屋报复牛某甲,因牛某甲未在家,何某某便要求明某某、苟某某等人将房屋门撬开。明某某随即联系了被告人某某,吕某某到达现场后,使用工具撬开了牛某甲家的防盗门,何某某、苟某某、明某某等人进入房屋内,并将屋内的沙发、电视机、电风扇、门、床、床垫、衣服、窗帘、墙面等进行毁坏。经南充市高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物品零售、修复和更换价格为人民币7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稚明
检察官助理 郑芷佟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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