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219******1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镇**村**组。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陕CD1***号红色东风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某某新区大道华山论剑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蒲某某驾驶的陕CLL***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蒲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付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当晚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首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人证言;

3.被害人蒲某某陈述;

4.案发地指认笔录;

5.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媚

                                               检察官助理 齐小悉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