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村**组**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告知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19时45分,被告人陈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B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人民路德阳**(德坞老街路口)10米人行横道处时,致使所驾车辆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张某某受伤。伤者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23时56分,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后头面部、胸部、盆部及下肢损伤后继发感染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10月09日,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杜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责任认定书等书证,死者的法医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陈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明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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