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0000001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1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20010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黄桶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90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黄桶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0时20分,在廖某某提议下,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贵A****L黄色皮卡车与卢某某到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工业大道旁,盗窃罗雄停在工地上的挖机电瓶两个。
2.2019年12月18日0时40分,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贵A****L黄色皮卡车与卢某某窜至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安普公路旁,盗窃张荣停在工地上的挖机电瓶两个。盗窃吴某某停在工地上的压路机电瓶一个、柴油40L。
经六枝特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卢某某物品共计价值3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与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6.鉴定意见: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数据: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与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廖某某在本次犯罪中作用较大,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建议该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