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县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61972********,汉族,山西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山西省临县**乡**村**号。2010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常某某(在逃)驾驶晋J*****白色五菱面包车窜至临县**乡**村,高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常某某用断丝钳将刘某某家羊圈的铁丝网剪断,将三只山羊装入车内逃至临县。次日早上,高某某和常某某将盗来的三只羊杀死卖掉,得赃款2000元,被二人均分挥霍。经鉴定,被盗三只羊的价值为人民币6120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高某某和常某某合谋到陕西实施盗羊。12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常某某驾驶晋J*****白色五菱面包车由临县窜至佳县**镇**村岔路口时,发现贺某某家大门外羊圈里有羊,高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常某某用携带的铁棍将贺某某家羊圈栅栏撬开,二人进入羊圈后每人拉了一只山羊羯子装上车后潜逃至临县。次日将两只羊杀掉平分。经鉴定,两只山羊的价值为人民币4284元。
综上,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两次,总价值人民币10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艳玲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卷宗2册、电子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换押证3联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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