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宋**,曾用名宋*,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84********,汉族,初中,顺德区**电器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工业园**座**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宋**饭后与朋友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御水沐足店洗脚,被害人虞某某被安排到该房为宋**洗脚。期间宋**想摸虞某某的胸部,虞某某因此与宋**发生争执,后宋**将虞某某推倒,致虞某某的腰部撞到洗脚盆。经法医鉴定,虞某某损伤已达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亮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宋**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