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9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91***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路段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耿平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道**号**房,联系电话:150116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