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小区**号楼**单元**室。2003年,因打架斗殴被河南省**市**镇派出所罚款;2007年,因盗窃被河南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0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蒙F9****号小型汽车,当行驶至乌兰浩特市札萨克图街万达广场南侧道路时与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行驶至乌兰浩特市瑞居二号小区西侧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检测,马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22.0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全国户籍库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体痕迹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顾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某某询问、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福全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2卷)、光盘2张、单页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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