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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原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泾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罚28000元,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罚2000元。2020年11月19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起,被告人张某在三原县城关镇**村其姑父家居住。同年10月份至11月初,被告人容留孙某甲、孙某乙在其住处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单独与孙某甲在其住处吸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鑫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2份

4.《量刑建议书》、提审证、换押证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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