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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00000022号 


被告人吴某某性别:**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4**********族****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因抢劫罪被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9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家饮酒,13时许,吴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去凯里市碧波镇王义村,17时许,由王义村驾车回家,当车行驶至包南线2456Km+400m处(小地名:两路口)时,被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时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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