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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修某某、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修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8********,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朝阳区,现住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单元**室。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朝阳区,现住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某某、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修某某、迟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及朝阳区、南关区等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多次驾驶吉A0****理念牌轿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油)危及公共安全,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孟家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迟某某指认运输、贩卖汽油所使用工具及车辆、驾车运输汽油经过卡口的照片、被告人迟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小型汽车吉A0****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迟某某、修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被告人修某某、迟某某讯问录像、被告人修某某微信号x1186**********、迟某某微信号bo-155********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修某某、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迟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私家车运输汽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修某某、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修某某、迟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修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环宇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修某某、迟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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