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开平市**街道**镇路**号**房开平市**幢**房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吴绮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粤J9****号牌小汽车,行驶至G325国道开平市ML酒吧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粤J1****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郑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4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2.证人郑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秀媚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