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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R****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至三邓249省道345公里邓州市张村街时,撞住行人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该案民事部分尚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范某某、王某书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彬

丁凌

2019年910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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