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检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住芮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住芮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住芮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住芮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住芮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住芮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刘某甲、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刘某乙六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薛某某等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刘某甲、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刘某乙、违法行为人某某丁酒后在芮城县*KTV唱完歌离开时,在*KTV大厅被告人薛某某无故将被害人徐某某推倒在KTV大厅的台阶上,被害人徐某某起身后被告人薛某某仍用手掐住徐某某的脖子往外推,一直推到了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薛某某、某某丁对徐某某拳打脚踢其头部及身体,徐某某挣脱了某某丁的控制后逃跑,某某丁紧跟着追赶,在旁边围观的某某乙、刘某甲、某某丙也去追徐某某,徐某某折返回到*KTV里躲避后薛某某一行人便离开往芮城县文博馆方向走去。
2020年1月20日1时20分左右,被告人薛某某、刘某甲、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刘某乙步行至芮城县文博馆广场时,遇见正常步行路过的王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四人,步行在最后的薛某某无故叫停被害人刘某戊,并叫回某某甲等五人与王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四人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薛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刘某戊,后某某乙、某某丙和薛某某一起殴打刘某戊,被害人刘某戊在退让中让身后的被害人刘某丙报警,被告人薛某某又用拳头打了刘某丙的左眼,刘某丙的眼镜被打掉后朝北走并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刘某戊逃往广场北边。被害人王某甲在被告人薛某某殴打刘某戊时要求薛某某放开刘某戊,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某某乙用推搡、拳击、脚踩等方式殴打王某甲背部、面部、脑部。被害人刘某丁在被告人某某甲欲拉拽刘某戊的同时,拽住了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刘某乙、某某甲、刘某甲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刘某丁并把刘某丁摔倒在地,某某甲压在刘某丁身上拳打刘某丁的面部,打坏了刘某丁的门牙,后薛某某、某某甲、刘某乙、刘某甲、某某乙、某某丙均踢了刘某丁的胸部、腰部和腿部。后薛某某等六人离开现场,被告人薛某某、某某甲二人在二中路口被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某某丙、某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芮城县古魏镇派出所投案。
经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左眼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刘某丁牙齿损伤为轻微伤,王某甲鼻部多处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乙、朱某某、黄某某、某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刘某丙、刘某戊、刘某丁、徐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刘某甲、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刘某甲、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刘某乙无故、无理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薛某某等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其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将依法提交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永召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刘某甲、某某甲、某某丙、某某乙、刘某乙现被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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