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腊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证件号081182,景颇族,缅文八档,家住缅甸掸邦木姐市**镇。(自述)
被告人腊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证件号095102,景颇族,缅文八档,家住缅甸**。(自述)
被告人左某某(又名索明耐),男,1989年**月**日出生,缅族,国籍:缅甸,证件号码9/TTN(N)18****,缅文四档,住缅甸曼德勒省**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被告人腊某甲、腊某乙、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腊某甲、腊某乙、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5时许,被告人腊某甲、被告人腊某乙在盈江县**镇**酒店停车场将郭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灰色本田牌WH125T-3B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06元。
2、2019年1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腊某甲、被告人左某某在盈江县**镇**路**号出租房院场将张某甲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红色豪爵牌HJ150-27F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10元。
3、2019年11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腊某甲、被告人左某某在盈江县**镇**烘焙斜对面**自然养生堂楼脚将张某乙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银灰色本田牌WH125T-3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腊某甲、腊某乙、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腊某甲、腊某乙、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左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腊某甲、腊某乙、左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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