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06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张林乡杨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3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胡**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小毕庄村新兴南路67号申**家门口,将申**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雅迪电动车价值2490元。
2、2019年10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胡**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万隆酒店对面巷道内杨**家门口,将杨**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黑红色七彩马山地车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红色七彩马山地车车价值560元。
案发后被盗的红色雅迪电动车、黑红色七彩马山地车已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该胡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现被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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