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盗窃案件)(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钢荣,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号,现租住常德市鼎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尼桑牌小型轿车以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宋某某,10月16日宋某某又将该小车卖给了被害人孙某乙。2019年10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孙某乙将该小车停在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永安社区永安路360号门前时,被被告人胡某某看到后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偷走。当日下午5时许,在宋某某联系到胡某某后,胡某某承认是自己偷的车,但拒绝归还,并于当日下午6时许将该车开到常德市武陵区德山后以8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孙某甲当铺。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590元。

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二手车转让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被盗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芬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