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815,汉族,初中文化,系瓦房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路**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辽B****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瓦房店市**产业园前路口时左转弯,与由南向北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李某甲当场死亡。胡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妮
代理检察员:刘云岫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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