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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邀约刘某某(已起诉)持刀到达遂宁市河东新区“皇后酒吧”,胡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推搡,后二人持刀夺伤被害人刘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林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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