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05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黄某某所在公司江西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标,中标了江西省五河防洪治理工程高安南浦堤第二标段。由于南浦堤位于**镇****村和**村地界,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中间人“**”找到黄某某希望承接该项目土方工程。由于黄某某自己有土方来源,但又迫于左某某在当地的势力,便提出土方由黄某某自己做,每个平方拿出1、2元钱给左某某。左某某不同意黄某某的提议,指示被告人胡某某召集胡家村村民到工地上闹事,自己也召集了左家村村民到工地上闹事。黄某某迫于无奈和左某某签订合同,将土方工程交于左某某等人。整个土方工程合计工程款四十二万,左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共获利约九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获利4万余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以威胁手段,强揽土方工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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