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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住梅州市梅江区******房。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因家事感到压抑,于是带着弹弓和弹珠步行途经金利来大街、金利来桥头、秋苑路、金骏雅苑,然后回家,途中,胡某某用弹弓、弹珠随意朝路边停放着的小车车窗玻璃射击,共造成张某某等5位受害人5辆小车车窗玻璃不同程度损毁。

2018年11月2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从家中出发,途经金骏雅苑、365快捷酒店、吉安大药房路口,然后回家,途中,同样用弹弓、钢珠射击路边停放的汽车玻璃,造成何某某的1辆小车玻璃损毁。

经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证实:6辆小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63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维修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谅解书。2、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院印)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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