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单元**楼西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7月25日释放。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1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于2019年4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居住的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单元**楼西户的家中,采用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容留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抓获胡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现场起获冰壶一个并予以扣押。经检测,上述四人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检测报告、案发现场图、冰壶照片等;
2.证人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及搜查视频、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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