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7101*****,系党员,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七大街*******,现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七大街*******。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5196701*****,系党员,汉族,高中毕业,工作单位:镇平县五垛山黄酒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东关村****,现住在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东关村****。2018年10月29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镇平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秦**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胡**自幼生长在镇平县南关村且兄弟众多,脾气暴躁,依仗恶名肆意殴打他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胡**无故殴打刘**、谭**、马**、陈**、伙同马**、王**将朱**伤害致死,无人敢惹。老大胡**长期控制镇平县城关镇猪肉市场强行收取保护费十年之久,非法获利十多万元,商户怨声载道、无人敢言。上世纪90年代起胡**又通过经营酒店宾馆、搞小产权房开发、强租强占土地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2000年9月,胡**伙同王**、马**在镇平县幸福路与中山街交叉口将朱石乐伤害致死,胡**对马、王二人全力包庇且形成攻守同盟,致使其逃避法律打击,在群众心目中进一步树立了恶名。2007年胡**参与镇平鑫盛植物油厂土地竞标,为达到成功竞标目的,伙同杨**将竞标对手马**诱骗至天湖轩酒店后院实施殴打,并持刀威逼马**喝尿,迫使其退出竞标无脸在镇平生活,远走他乡,胡**竞标成功且因此扩大恶名。2013年底,胡**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伙同马**、杨**、秦**、张**在镇平县五里河村采取少租多占、强租等手段非法占用农用地110余亩建设跑马场,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犯罪,标志着该犯罪组织初步形成。2014年初,胡**看到房地产开发中的巨额利润,为牟取暴利,与王**、杨**、马**商议对镇平县镇普路进行拆迁开发,因胡**等人无资质、无开发经验拟引进开发商。2014年5月,胡**通过李**找到房地产开发商魏**,魏**对该项目有开发意向,胡**以此区域只有其本人才能拆迁成功为由,与魏**商议合伙开发。在此期间胡**发动马**、杨**、胡**、杨**等人以入股的方式积累730万元欲用于拆迁,2014年6月29日魏**与胡**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后胡**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冒用政府名义欺骗群众,在镇平县城关镇菜市街非法拆迁开发。胡**以其家族成员为核心,通过入股方式组织马**、杨**、杨**、胡**加入,以成立“拆迁队”为名通过发放工资报酬等方式笼络马**、冯**、王**等社会闲散人员,马**等人为达到讲面子、有吃喝、能谋利的目的而加入该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成立后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犯罪,逐步形成了以胡**为组织领导者,马**、胡新政、冯**、杨**、马**、胡**、杨**、王*为骨干成员,秦**、张**、胡天禄、王**、何**、马**、毛**、陈**、程**、杨**、陈**、和**、胡**、胡**、贾**等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现查明以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共实施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5起。其中寻衅滋事案件11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起;强迫交易案1起;毁坏公私财物价值60余万元。该组织在胡**的恶名笼罩下在镇平县城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已造成群众心理恐惧,在镇平县菜市街非法拆迁中表露无遗。走访调查130户中仅有3户完全同意拆迁,67户因遭受蒙蔽同意拆迁,60户不同意拆迁,其中33户受到多次滋扰、心理恐惧胡**而拆迁,27户受到断水、断电、堵路。李**800㎡面积的房屋一夜间被夷为平地,王**价值上百万地皮被强行霸占,造成受害群众205户1000多人四年多来无家可归,张**、陈**、冯**去世后只能在工地空地上搭建灵堂。受害群众多次围堵政府、越级上访达数十次,网络恶炒,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王**及其母亲代**、妻子王**等人到华美国际项目工地阻止在王建果购买的土地上挖地基时,胡**即带领被告人胡**、杨**、胡**、胡**、贾**、程**、杨**、刘**到场将王**从工地内抬出。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人员到场处置期间,胡**不顾在场出警民警制止,仍指使贾**、胡**、胡**持钢管、砖头对王**停放在工地附近的白色本田轿车豫R717A0进行打砸,致车辆挡风玻璃、前保险杠、天窗、车门等处损毁。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车辆被损部位价格为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胡**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秦**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秦**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秦**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秦**均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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