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街**号**亩**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街**旅馆。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街**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街**店铺。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0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晚上20时许,在保定市**区**街**旅馆门前被告人胡某某的妻子袁某某因停车问题与被告人李某甲的朋友史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来到现场并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史某某打伤,被告人李某甲将胡某某打伤,袁某某在此过程中受伤。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史某某(一)面部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达14.0厘米厘米,(二)腰1、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分别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胡某某(一)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二)右眉弓皮肤挫裂伤,(三)右小腿皮肤挫裂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史某某陈述,证人袁某某、李某乙、臧某某等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现场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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