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捕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社区。2016年3月1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5月9日,因吸毒被武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晋D*****奥迪轿车行驶至武乡县故县乡连元村附近(省道南沁线95公里处)时,发现交警查车后改变行驶方向,因其形迹可疑,武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其车辆拦截,后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3包,共计净重89.63克,并查获电子秤、塑料自封袋。经鉴定,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所查获毒品56.76克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32.87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3包(照片)、电子秤、塑料自封袋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重记录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燕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3.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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